雖然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就是覺得人生嘛~~~這是個很特別的經驗!!原本設想3月18日,318勇哥忌日也為我的婚姻紀念,還不都因為劉大胖要出國happy,害我只能把日子提前了,於是擇日不如撞日3/4這天下午,臨時約了兩個證人一起參與。哈哈~第一次結婚的我,先在地方法院看了一下流程與所需的資料,下午與證人約在地方法院,去之前和欣哥先去戶證申請戶謄,還要最新的唷!!(法院除了確認身份證配偶欄沒有佔位,還要戶謄確認是否有結婚)

果然是第一次結婚的我們,搞不清楚狀況,竟然不是在地方法院,是在「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不就還好離很近~二分鐘車程就到了。到了簡易庭直殺1樓公證處,公務員要我們先到門口6號窗口買公證書2元,再拿四張身份證(當事人2位+證人2位)到同樣地方copy一張4元,接著就是等等等.......公務員一開始還搞不清楚我們只是要「結婚書面公證」,一直說公證需要三天預約,還好我有把資料印下來,拿著資料說~上頭寫說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他們似乎才搞懂,又說:我們可以幫你辦,但現在人很多需要等,不是馬上辦馬上好。我災我災....欣哥說有舉行儀式與僅書面公證都一樣1000元,這樣我們好像比較不划算捏!!說得也是捏!!公家機關賺很多捏!!

IMG_4315.JPG很炫的公證書,下方還有法院鋼印。

等等等~~等了一個小時有吧!!等他們結婚書面公證書一式四份準備好後,就叫我們四個人進去面談。先是確認身份,然後唸出公證書內容,強調需再到戶政辦理登記,才具法律效力...之類的!!我災我災...(ps.公證人是女生且很年輕很漂亮唷^^)

大功告成要離開前先在法院門口拍照,沒想到這個時代還有這麼熱情的公務員,就是剛才6號窗口的大叔。超熱情的~還跑出來技術指導,說我們要擺什麼樣的動作(真的讓我感受到我好像又在拍婚紗照的fu......)、衣服要穿正式一些、男生打個領帶、女生穿個裙子之類的,搞得我們好像把婚姻當兒戲,只能說這種熱情的公務員不多見了...

IMG_4304.JPG 

嘉義地方法院

一、
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關於結婚要件已改為「登記制」,故在該日以後結婚之雙方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結婚不發生效力。由於民法修法前結婚要件係「儀式婚」,過去公證結婚儀式簡單隆重,向為國人所採用,故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仍分別規定「結婚書面之公證(不舉行儀式)」及「結婚書面之公證及同時舉行結婚儀式」,但是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至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始發生效力,且以該登記日為結婚日。請結婚當事人務必留意公證當天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去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二、
民國97年5月23日起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者,依是否要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分二項加以說明:
(一) 同時請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至少提早三個工作天向本院公證處預約,預約時並請攜帶第五點所列之「應備文件」。
(二) 僅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結婚儀式者: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辦理時並請攜帶第五點所列之「應備文件」。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是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故於公證完成後,結婚當事人務必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
三、
公證請求書壹份(可向本院嘉義簡易庭暨公證大樓一樓售狀處購買)。
四、
結婚書面公證書由公證人制作。
五、
應備文件:
 
(一)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個人戶籍謄本各一份,以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亦可)。
結婚當事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係境外出具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須經外交部證明。
(三) 未成年人(未滿20歲)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法定代理人應於結婚時到場,如未到場應提出同意書暨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同意書蓋印鑑章)。
(四) 如需英文結婚書面公證書,請攜帶結婚當事人護照。
六、
應繳費用:公證費新台幣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費用肆佰元。
七、
聲請預約時得由一人或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八、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如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請提早30分鐘報到,俾能按時舉行。
九、
參加結婚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穿不穿結婚禮服都可以。
十、
結婚儀式在本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戶籍結婚登記用。

 題外話~在等待的過程又出現地震,今天3/4果然是值得紀念的日子...

氣象局資料...3/4 餘震不斷...

台灣時間規模編號位置
2010/03/06 17:29 3.8 026
2010/03/05 00:05 4.2 025
2010/03/04 20:09 3.9 小區域
2010/03/04 18:31 3.8 小區域
2010/03/04 17:47 4.6 024
2010/03/04 16:27 4.4 023
2010/03/04 16:16 5.7 022
2010/03/04 16:07 4.7 021
2010/03/04 15:07 4.9 020
2010/03/04 13:24 4.0 小區域
2010/03/04 12:01 4.0 小區域
2010/03/04 10:48 4.2 019
2010/03/04 10:43 4.1 小區域
2010/03/04 10:34 3.9 小區域
2010/03/04 10:32 4.2 018
2010/03/04 10:30 4.1 小區域
2010/03/04 10:18 4.2 小區域
2010/03/04 10:01 3.9 017
2010/03/04 09:57 3.7 小區域
2010/03/04 09:03 3.6 小區域
2010/03/04 09:00 4.0 小區域
2010/03/04 08:54 3.4 小區域
2010/03/04 08:54 3.9 小區域
2010/03/04 08:43 3.8 小區域
2010/03/04 08:24 4.8 016
2010/03/04 08:18 6.4 015
2010/03/04 07:13 4.2 小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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